第十六条

有效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市级工业遗产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