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市级工业遗产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