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市级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市级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