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承担市级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应当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市级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