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库,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旅游、科技、城乡规划、建筑、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