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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十二条
有效
市级工业遗产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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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