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