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意识。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