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