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自治县农村公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规划、养护工程和运营等工作,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数据和政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协助做好规划和运营工作。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做好本村村道建设、日常养护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运营与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