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或者个人建设、养护农村公路。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