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由审批超限运输申请的主管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