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工作,建立路产档案,明确路产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坏农村公路路产。

因修建铁路、高速、国省道、水利工程、电站、通信设施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对农村公路造成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其他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农村公路路产赔偿、补偿费用于农村公路维修,相关收入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