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完好、畅通。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