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道的日常巡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扬撒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发现危害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