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道的日常巡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发现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扬撒等影响安全通行情形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发现危害公路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