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