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