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