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