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