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