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