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作为的;
(四)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五)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六)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八)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