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奖励与保密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紧急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回复。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