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商业经营活动以及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娱乐、集会等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