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四)临时摊点不及时清理其经营产生的废弃物;

(五)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