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在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