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市场开拓,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