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旅游业投入,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