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从事领队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本市从业的导游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知识及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