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应当与导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导游全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