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行社需要对接待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并将接受委托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旅游者。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