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人造景观。禁止在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搭建棚房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