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低水平人造景观。

禁止在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搭建棚房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