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历史文化街区、工业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特色旅游村镇、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