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新业态培育、重大旅游项目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区域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其他有关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将与旅游融合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