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土地、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