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对旅游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协调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