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