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