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三)遵守旅游活动秩序、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四)爱护旅游景物和设施;(五)履行旅游合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