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旅游活动秩序、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四)爱护旅游景物和设施;

(五)履行旅游合同。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