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权益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三)向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