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