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