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第十六条已修改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假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的住宿和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