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九条尚未生效从事巡游车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承担出租汽车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巡游车经营权;(二)有与巡游车经营权数量相匹配,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停车场地、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