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承担巡游车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向市场投放车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