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尚未生效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经营企业进行核验登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企业;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经营企业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车辆牌照、驾驶员基本信息、计价规则、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纠纷处理程序等信息;
(三)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得干预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五)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防止驾驶员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乘客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