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尚未生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制定风险监测研判、重大事项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违法犯罪记录定期移送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查阅有关车辆在网络服务平台注册登记、营运、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