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终止服务时已经产生的运费、过路、过桥等费用由乘客据实支付:
(一)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违禁品乘车的;
(二)无人陪同的精神障碍患者、丧失自控能力醉酒者乘车的;
(三)要求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侮辱或者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或者妨碍驾驶安全的;
(五)携带的物品体积、重量超过出租汽车承载能力的;
(六)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的;
(七)携带宠物等动物乘车,未征得驾驶员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驾驶员发现乘客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