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成从业资格注册,巡游车驾驶员还应当办理服务监督卡;
(二)按照规定收费,出具发票;
(三)行驶路线合理,不得擅自绕道行驶;
(四)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车载设施设备、营运标识等;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六)着装整洁、文明用语,车内卫生环境符合规定,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接受服务信誉质量考核;
(八)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
(九)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