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以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