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网约车自行驶证初始登记起,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公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车辆应当退出经营。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